材料處理。
【注釋】
第四十類主要包括沒有列入其他類別的,對有機物質(zhì)、無機物質(zhì)或物品進行機械或者化學處理或者加工的服務。按分類的要求,只有在為他人進行處理或加工的情況下,商標才視為服務標志。根據(jù)分類的同一要求,在某人將經(jīng)過處理或加工的物質(zhì)或物品進行交易的各種情況下,商標都被視為商品標志。本類尤其包括:――對物品或物質(zhì)進行加工的服務,包括改變其主要特性的處理服務(如染服裝);按正常分類,維修服務應該列入第三十七類,但若是進行了這樣的改變,即可列入第四十類(如汽車防沖擊裝置的鍍鉻處理);――在物質(zhì)生產(chǎn)或建筑物建造過程中的材料處理服務,如切割、加工成形,磨光或金屬鍍層方面的服務。本類尤其不包括:――修理服務(第三十七類)。